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
第6條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 第6條
法規: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5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由民航局循公務或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程序編列。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六項及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離島地區,其範圍如下:一、澎湖縣。二、金門縣。三、連江縣。四、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第3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時,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申請票價補貼。前項票價補…
第4條
航空公司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
第5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由民航局循公務或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程序編列。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