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之業務範圍,包括在機場專用區內從事客運、貨運、物流、商務、旅館、金融保險、會展、零售、休閒娛樂、資訊與通訊傳播、醫療保健、物業管理服務、航空相關產業事務及其他提供機場支援設施或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