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指定具備下列條件之檢驗員從事檢驗作業:一、大專以上畢業。二、具有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或操作等相關經驗三年以上。三、熟悉相關檢驗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四、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檢驗相關訓練或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者。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年內,檢驗員具有實務專業經驗,由其機關(構)或團體之負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民航局認可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相關經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