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3條 法規: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受委託者之檢查及監督 第13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如有喪失第三條或第五條之資格、因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離職、喪失資格或其他足以影響受委託業務之正常執行者,民航局得中止其執行委託業務之一部或全部,至改善完成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