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之測驗及給證 第22條 申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者,其術科測驗應於學科測驗通過日起一年內完成;未完成者應重新申請學科測驗。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之術科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就其不合格部分得於收到成績通知三十日後申請複測。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應於民航局核定測驗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學、術科測驗合格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發證。未能於前項期限內申請發證者,得於期限屆至前,向民航局申請延展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