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遙控無人機註冊及射頻管理 第11條 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定重量之遙控無人機,於製造、進口、申請註冊或延展註冊號碼有效期限時,應具有符合射頻識別規範之射頻識別功能;其一定重量及射頻識別規範,由民航局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