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所有人應檢附其管制號碼標識已完成之圖片及已投保第三十條規定之責任保險證明,並繳納審查費,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註冊。超輕型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有人應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註銷註冊:一、滅失。二、損壞致不能修復。三、報廢。四、永久停用。五、所有權移轉。六、變更所屬活動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