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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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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43條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43條
法規: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3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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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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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民航局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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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應檢送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進行超輕型載具之設計、製造及試飛活動:一、工廠登記證影本。二、設計手…
第38條
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應提供所有人申請檢驗所需之手冊及文件,並負有通告後續安全維護資訊之責。
第39條
活動團體應每三個月彙整下列資料,報請民航局備查:一、超輕型載具清冊(含責任保險之效期及投保金額)、各項檢查與維護紀錄影本…
第40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活動團體,應於完成人民團體法人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許可:一…
第41條
第三條及前條經核定之活動指導手冊,其後續修正事項,應由活動團體檢附文件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第42條
民航局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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