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39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9條 活動團體應每三個月彙整下列資料,報請民航局備查:一、超輕型載具清冊(含責任保險之效期及投保金額)、各項檢查與維護紀錄影本。二、會員資料。三、各活動場地起降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