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9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18-2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
民航局為促進民航事業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普通航空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普通航空業者不…
第16條
普通航空業與執行飛航有關之合約、委託書、搭載乘員名冊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
第17條
普通航空業對所搭載乘員及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準用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之規定。但特別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第18條
普通航空業請領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普通航空業應敘明理由,申…
第18-1條
本規則各項飛航申請得於民航局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第18-2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