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8條 普通航空業請領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普通航空業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普通航空業申請英文版及換、補發前項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製作及換、補證費每張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