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5條 民航局為促進民航事業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普通航空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普通航空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普通航空業者限期改善。普通航空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暫停其第九條或第十條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