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相關法規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母法 第6條 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接受機場公司提撥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辦理回饋作業及噪音防制工作時,應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由各該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