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相關法規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母法 第4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自行取得所需用地,包括下列情事之一: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土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人。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機構合作開發。前項第一款之使用人,就使用土地申請劃設為自由貿易港區,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