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相關法規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母法 第3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之園區重大建設計畫,指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辦理總經費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資本支出計畫。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之重大變更,指影響計畫目標能量或增加計畫總經費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且超過原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者。機場公司辦理總經費超過新臺幣十億元且未達一百億元之資本支出計畫,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園區重大建設計畫 之重大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