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外國人士進入園區從事商務活動,得經園區事業代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簽證機關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
園區事業對於依前項規定代為申請入國之外國人士,應保證其入區期間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