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3條 法規: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相關法規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園區之管理 第23條 本條例施行後,政府機關為執行職務,於園區行使公權力,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各該管法律規定辦理。機場公司為提升國際機場作業競爭力,對其他派駐於園區之機關,負協調統合之權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