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8條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將其機場額度之一部或全部收回:一、未依所提營運計畫之審查結果確實執行。二、擅自停班、併班或減班,經民航局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三、違反附件二之國內機場使用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