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及直昇機之標誌位置如下:
一、飛機:
(一)機翼之標誌:應漆於左翼之下翼面,並得延伸至右翼之下翼面,標誌之位置與機翼前緣及後緣之距離相等,字頂應一律向機翼前緣。
(二)機身或機尾之標誌:機身之標誌應漆於機身之兩側介於機翼與機尾間顯著處。
機尾之標誌,為單垂直尾面者,其左右兩面均應標漆。
機尾有數個垂直尾面者,應漆於外端垂直尾面之外側。
二、直昇機之標誌,應漆於機身、尾桁或垂直尾面兩側固定結構之處。
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26條
第26條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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