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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條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航空器國籍登…
- 第6條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國籍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
- 第7條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國籍登記,並發給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以下簡稱國籍登記證書,如附件二)。
- 第8條國籍登記證書應懸掛於航空器上顯著之處,民航局得隨時檢查之。
- 第8-1條航空器應備有標示航空器國籍或共用標誌及登記號碼之識別牌,並固定於主艙門附近顯著之處。無主艙門結構之航空器,應固定於航空器…
- 第9條國籍登記事項變更時,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國籍登記證書,向民航局申請變更登記,並繳納換證費。
- 第11條國籍登記事項因檢送文件有誤致登記錯誤或遺漏,民航局得註銷其登記或限期要求其檢附正確文件申請更正登記,逾期即註銷其登記。民…
- 第12條國籍登記證書遺失或毀損時,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並繳納換、補證費。
- 第12-1條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者,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權利人得向民航局申請註銷國籍登記。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權利人申請註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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