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8條全體飛航組員於艙壓高度超過一萬呎飛航時,應持續使用氧氣。
- 第79條依最新天氣測報,如已知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於航空器預計到達時間,其天氣未達最低飛航限度者,駕駛員應中止向該目的地機場飛航…
- 第79-1條航空器使用人所訂起飛之最低跑道視程應經民航局核准。
- 第80條航空器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精確進場通過外信標台或最後進場點前(以先到為準),或於非精確進場實…
- 第80-1條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除經機長掌握跑道表面狀況資訊,並認定飛機性能資料顯示得以安全降落外,飛機不得於低於機場標…
- 第81條飛航中駕駛員執行氣象觀察及報告,應依飛航規則及相關規定所定之程序。
- 第82條飛航中,遇非天氣因素所導致之危險情況時,應立即向飛航管制機構及有關單位提出報告,以保障其他航空器之安全。
- 第83條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者,其作業應遵守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公告之儀器離、到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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