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0-1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三節 飛航中程序 第80-1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除經機長掌握跑道表面狀況資訊,並認定飛機性能資料顯示得以安全降落外,飛機不得於低於機場標高上空一千呎繼續進場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