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飛航於指定為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續提供飛航組員有關維持或偏離欲飛行航跡之指示,並於航跡上任一點均可符合所需之精確度。
二、經民航局核准從事該飛航作業。
三、於北大西洋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作業時,應符合附件十六之規定。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6-1條
第四章 一般飛航作業 › 第七節 大型航空器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第34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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