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4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責保持航空器適航安全條件。航空器之維護、修理及預防性維修應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
- 本條文有附件第315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航空器已依本節規定執行維護。二、確認維護人員適當填寫維護紀錄,顯示該航空器恢復可…
- 第316條航空器於維護後,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飛航:一、經合格人員完成適航簽放。二、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 本條文有附件第317條航空器應於最近十二個曆月內完成下列檢查之一,並於維護紀錄記載完成檢查,始得飛航。但符合第三項規定者,不在此限:一、年度檢…
- 第318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結構修理評估計畫、燃油箱系統維護及檢查指引。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第…
- 本條文有附件第319條飛機或直昇機於管制空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靜壓系統、高度表及高度自動報告系統於飛航前二十四個曆月內…
- 本條文有附件第320條航管雷達迴波器應於飛航前每二十四個曆月內執行測試及檢查,並符合附件三十之規定。安裝或維護航管雷達迴波器後,如可能造成資料…
- 本條文有附件第322條除依第三百十九條及第三百二十條執行之工作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附件三十一之規定保存維護紀錄。
- 本條文有附件第323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出售航空器時,應將維護紀錄轉移買方,轉移資料之內容應符合附件三十一之規定,其記錄方式應經買方同意及民…
- 第324條航空器發動機由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重造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使用新維護紀錄。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證明其重造發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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