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31條 航空器使用人訂定最低飛航高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一、航空器定位儀器之精確度及可靠度。二、高度表指示之可能誤差。三、地形特性。四、可能遭遇之不良天候。五、航圖之可能誤差。六、空域限制。七、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