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8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一般飛航作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288條 航空器駕駛員應遵守經民航局核准之飛航手冊或與其等效之手冊及航空器上標示、告示牌與其他規定所規範之操作限制。但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航空器上應備有隨時更新之飛航手冊;如該檢定機型無飛航手冊之要求者,應有經民航局核准之與飛航手冊等效手冊、標示、告示牌或以上之組合。檢定為運輸類之水陸二用直昇機、裝置浮筒或其他緊急裝備之直昇機於直昇機起降甲板起飛或降落,需暫時通過高度相對於速度限制包絡線之禁止範圍時,應能於水面安全迫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