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6-1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一般飛航作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286-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