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8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普通航空業 › 第七節 飛航組員 第278條 機長應確認其飛航組員持有並攜帶民航局發給之有效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已裝置空中防撞系統之航空器,機長應確認其飛航組員已有適當訓練,具備使用空中防撞系統及避撞操作之能力。飛航組員體格檢查及格證上規定需配戴校正眼鏡者,飛航時應予使用,且另應攜帶備份之校正眼鏡一付。飛航組員工作時,應著航空器使用人所規定之制服,並自備手電筒一具置於便於取用之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