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1條水上或水陸二用之航空器應備有海錨一具、袋型海錨一具及供航空器上每一人員使用之救生背心或同等功能之個人浮水器具,並置於座椅…
- 第252條越水飛航之直昇機飛航於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裝置永久或可快速完成設置之浮具,且飛航組員應於飛航全程穿著救生背心,以確保水上迫…
- 第253條越水飛航之直昇機及長程越水飛航之陸用飛機應通過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之水上迫降檢定。
- 第254條飛越搜救困難之陸地區域之航空器應備有適合所飛航地區,足以求生之維持生命物品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附錄一之煙火信…
- 第255條航空器飛航時,其艙壓高度高於一萬呎者,應備有氧氣及其配送設備。航空器飛航高度高於一萬呎者,應備有維持載人機艙艙壓高度低於…
- 本條文有附件第256條夜間飛航之航空器除應備有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儀表外,並應備有下列設備:一、滑行燈。二、二具或一具而有二組獨立燈絲之落地燈…
- 第258條渦輪發動機之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或載客座位數超過九座者,應備有具危險地形預警功能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前項…
- 第259條飛機應依下列規定裝置緊急定位發報機: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應裝置一具以上任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但符合第二…
- 第260條航空器以馬克數表示速度限制者,應具有一具馬克數指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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