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條航空器之作業應符合適航證書記載事項,並不得逾越飛航手冊之性能及操作限制。航空器之作業應考量所有可能影響航空器性能之因素,以為訂定操作數據之參考。直昇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依附件五辦理。最大起飛重量五千七百公斤以上之飛機具雙渦輪發動機或更多之渦輪發動機,並屬次音速運輸類者,其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依附件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