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7)
引用排行- 本法 第305條航管雷達迴波器之自動氣壓高度報告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未經飛航管制機構指示,不得解除該裝置。二、該裝置經校正及測試,…
- 本法 第308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以後製造出廠,乘員座位數六座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應裝置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
- 本法 第319條飛機或直昇機於管制空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靜壓系統、高度表及高度自動報告系統於飛航前二十四個曆月內…
- 本法 第329條越水飛航之飛機飛越距陸岸達五十浬以上者,應具備供機上每一人員使用之救生背心或個人浮水器具,始得飛航。越水飛航之飛機飛越距…
- 本法 第334條運輸類飛機駕駛艙及客艙組員席位,應裝置符合民航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之複合式安全帶及肩帶,…
- 本法 第341條使用運輸類飛機從事飛航作業時,應裝置符合民航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之空速超限音響警告裝置,…
- 本法 第345條大型飛機之機艙內裝應符合民航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始得飛航。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品管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民用航空運輸業維護作業、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 第18條飛安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曾接受國內、外航空安全管理專業課…
- 第19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適當訓練,俾利主管人員熟諳本規則及相關手冊、規定。
- 第20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依有關之法規及程序訂定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依規定分別報請民航局核准或備查,作為所有航空人員之工作指導…
- 第2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
- 第22條非具有合格直昇機駕駛員者,不得啟動直昇機之旋翼或滑行。非具有下列各要件之人員,不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之滑行:一…
- 第24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當航空器裝載客、貨、郵件飛航時,不得模擬演練緊急或不正常狀況之規定。
- 第25條飛航組員於飛航作業及緊急情況時,應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所訂之各項操作程序檢查表操作,以確保符合操作手冊、飛航手冊及其他與適…
- 第26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操作程序以確保航空器實施精確進場時,於降落外形及姿態下,能以適當安全高度通過跑道頭。
- 第27條航空器使用人得訂定其各航路之最低飛航高度,但不得低於該航路所在國已公布者。如航路飛經之所在國未公布最低飛航高度時,航空器…
- 第28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其飛航各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但不得低於該機場所在國已公布者。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
- 第29條航空器使用人於訂定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一、機型之性能與操作特性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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