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22條 非具有合格直昇機駕駛員者,不得啟動直昇機之旋翼或滑行。非具有下列各要件之人員,不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之滑行:一、已獲取航空器使用人之授權。二、具備使用無線電通話之能力。三、已由合格人員教授有關機場地物位置、路線、記號、燈光及航管之訊號、指示、用詞、程序等相關課程,並能符合航空器於機場作安全移動之作業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