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使用人及機長應確保航空器適航,並備妥乘員安全之各項設施,始得飛航。
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1-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設置全職且適任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及機務主管,並報請民航局備查。
- 第201-2條航務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持有或曾持有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
- 第201-3條機隊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持有至少一種該航空器使用人所用…
- 第201-4條機務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普通航空業維護作業、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第201-5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適當訓練,俾利主管人員熟諳本規則及相關手冊、規定。
- 第202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後,始可從事普通航空作業。航空…
- 第202-1條航空器使用人於從事噴灑之飛航業務時,應符合附件二十之一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於從事直昇機機外掛載之飛航業務時,應符合附件二…
- 第203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自我督察計畫及失事預防飛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第203-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安全管理系統評估飛航計畫中所定機場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以確保其航空器獲得必要之防護。前項評估作業應依民…
- 第204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依有關之法規及程序訂定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依規定分別報請民航局核准或備查後,作為所有航空人員之工作指…
- 第205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
- 第206條除經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核准外,機長不得操作航空器以低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起降。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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