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設置全職且適任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並報民航局備查。
- 第14條航務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持有或曾持有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
- 第15條機隊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持有至少一種該航空器使用人所用機…
- 第16條機務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民用航空運輸業維護作業、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 第17條品管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民用航空運輸業維護作業、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 第18條飛安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曾接受國內、外航空安全管理專業課…
- 第20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依有關之法規及程序訂定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依規定分別報請民航局核准或備查,作為所有航空人員之工作指導…
- 第2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
- 第22條非具有合格直昇機駕駛員者,不得啟動直昇機之旋翼或滑行。非具有下列各要件之人員,不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之滑行:一…
- 第23條航空器使用人非經訂定航空器動力後退程序並報請民航局核准者,不得進行動力後退作業。
- 第24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當航空器裝載客、貨、郵件飛航時,不得模擬演練緊急或不正常狀況之規定。
- 第25條飛航組員於飛航作業及緊急情況時,應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所訂之各項操作程序檢查表操作,以確保符合操作手冊、飛航手冊及其他與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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