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訂定安全管理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
- 第1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利用所有資訊管道,並於確保各項直接影響航空器飛航及旅客安全之設施均已完備後,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
- 第11-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安全管理系統評估飛航計畫中所定機場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以確保其航空器獲得必要之防護。前項評估作業應依民…
- 第12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後,始可從事民用航空運輸作業。…
- 第13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設置全職且適任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並報民航局備查。
- 第14條航務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持有或曾持有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
- 第15條機隊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持有至少一種該航空器使用人所用機…
- 第16條機務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民用航空運輸業維護作業、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 第17條品管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民用航空運輸業維護作業、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 第18條飛安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曾接受國內、外航空安全管理專業課…
- 第19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適當訓練,俾利主管人員熟諳本規則及相關手冊、規定。
- 第20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依有關之法規及程序訂定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依規定分別報請民航局核准或備查,作為所有航空人員之工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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