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4條 法規: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條 下列物體得免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一、非屬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二、高度未達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五十公尺並於日間使用A型中亮度障礙燈者。三、於日間使用高亮度障礙燈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