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組群方式設置十座以上風力發電機組者,其風力發電機支撐結構物應依前條規定設置障礙燈。
但有下列情形之風力發電機支撐結構物,得免設置障礙燈:
一、設置於連結風力發電機組群邊界之線段中且水平間距不超過九百公尺者。
二、設置於連結風力發電機組群邊界之線段所圍起之範圍內者。
依前項但書免設置障礙燈之風力發電機支撐結構物為群組中高度最高者,或前項第二款之風力發電機支撐結構物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五十公尺以上者,仍應設置障礙燈。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17-1條
第17-1條
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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