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第9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之英文名稱變更,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航空貨運承攬業之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地址變更、停業、復業及分公司設立或結束營業,應於辦妥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民用航空局備查。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換證費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