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11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檢定機構或檢定代表辦理其他業務時,不得與民航局委託之檢定業務有利害衝突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