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10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0條 檢定機構或檢定代表執行檢定業務時,應受民航局之查核及監督。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怠忽檢定作業者,民航局得停止其檢定業務之執行,直至改善完成為止;情節重大或做不實之檢定報告者,並得廢止其檢定機構證書或檢定代表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