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6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 第36條 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確保品質系統維持符合民航局發給製造許可證時之佐證資料及相關程序。二、確保每項申請適航證書或適航掛籤(附件十之一)之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且可安全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