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 第33條 製造許可證持有人申請變更製造許可項目表者,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換發製造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