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 第31條 製造許可證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組織架構及製造設施,經民航局審查已建立符合第二十九條之品質系統並能確保製造之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要求後,發給製造許可證(附件十)。前項製造許可證不得轉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