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出下列申請:一、依第五章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二、依第六章規定申請適航證書。發動機或螺旋槳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申請於已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上安裝該型別發動機或螺旋槳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