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型別檢定證之變更 第20條 輕度設計變更,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交其輕度設計變更程序,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於變更後將證明文件或技術資料提交民航局備查。必要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繳回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