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型別檢定證之變更 第19條 型別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一、輕度設計變更:指航空產品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度、使用特性、噪音、燃油與廢氣排放及其他對航空產品適航性無顯著影響之變更。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