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維修管理 › 第三節 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 第18條 出售或轉讓自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時,應將其標示、適航掛籤或其他紀錄一併移轉。但該年限管制件在出售或轉讓前已銷毀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