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維修管理 › 第三節 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 第1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原製造廠規定,於維護計畫中訂定年限管制件管制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