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維修管理 › 第二節 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維修檢查規定 第13條 對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空器執行檢查,應依核准之維護計畫之說明及程序,以確認該受檢部位符合適用之適航標準。其為旋翼機者,應依原製造廠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下列項目:一、傳動軸或類似系統。二、主旋翼之傳動齒輪箱。三、主旋翼及旋轉中心或等同之區域。四、其為直昇機者:副旋翼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