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經營維修廠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類別及其項目經檢定合格並發給檢定證書後,始得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